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环发[2002]158号
【颁布时间】 2002-12-01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为规范辐射环境监督站的能力建设,提高辐射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特制定《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
  
  为规范辐射环境监督站的能力建设,提高辐射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基本配置标准,主要包括人员编制及结构、业务经费、工作用房、仪器设备等内容。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辐射环境监督站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配置标准和装备水平。
  
  市、县级辐射环境监督站可根据辖区实际工作情况,适当降低配置标准。
  
  一、人员编制与结构标准
  
  本标准中各辐射环境监督站的人员编制(见表一)是按照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的,人员数量因不同地区的经济或人口总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各辐射环境监督站要依照本标准,本着“因需设岗、按岗设编”的原则确定本站人员编制,形成合理的人员规模和结构。
  
  表一
  
  ┌───────────┬──────┬──────┬──────────────┐
  
  │人员编制与结构地区名称│ 人员编制数 │技术人员比例│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60~80 │80~85% │3∶5∶2 │
  
  ├───────────┼──────┼──────┼──────────────┤
  
  │有核设施站│ 40~60 │80~85% │3∶5∶2 │
  
  ├───────────┼──────┼──────┼──────────────┤
  
  │无核设施站│ 30~50 │75~80% │3:05:02 │
  
  └───────────┴──────┴──────┴──────────────┘
  
  二、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建[2000]438号)规定,环境监测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等)、科学研究费和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费(不含人员经费)是维持各项辐射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以重点保证。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用房是辐射环境监测必备的基础条件之一,应满足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逐步加大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费投入,不断改善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用房条件。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见表二。
  
  表二
  
  ┌───────────────┬─────────────────┬───────────┐
  
  │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适用范围│业务经费(不含工资、福利)最低标│业务用房面积 (㎡/人)│
  
  ││准(万元/人·年) ││
  
  ├───────────────┼─────────────────┼───────────┤
  
  │ 东部地区 │3.0~5.0(直辖市可为4.5~7.0)│≥40│
  
  ├───────────────┼─────────────────┼───────────┤
  
  │ 中部地区 │2.5~3.5│≥35│
  
  ├───────────────┼─────────────────┼───────────┤
  
  │ 西部地区 │1.5~3.0│≥30│
  
  └───────────────┴─────────────────┴───────────┘
  
  注:有地面自动站的监督站增加经费4万元/自动监测子站·年;增加用房面积5~10㎡/子站。
  
  三、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本标准为基本配置(见表三)。基本配置为各辐射环境监督站履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监测职能,完成日常辐射环境监测任务所必需的基本要求和基础配备。
  
  各地还应根据本辖区辐射污染源的类型、数量、规模和特点,装备一些必需的辐射环境监测专项仪器设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