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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附则 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规范性附录) 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资料性附录) 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n C=C1×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i=1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n Ih+∑Ia,i≤100% i=1 B.3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