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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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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购房补贴的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问题
  
  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时,“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项补助。1998年各职务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由人事部确定,行政人员:正司局级800元,副司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人: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370元。
  
  七、关于交由街道代发退休费人员的购房补贴问题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处代发退休费的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住房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八、关于异地安置人员的购房补贴问题
  
  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购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关于1999年1月1日后从企事业单位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购房补贴月标准工资确定问题
  
  1999年1月1日(含)后中央国家机关从企、事业单位调入的职工,其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的劳资部门比照中央国家机关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确定,其购房补贴按《方案》的有关规定发放。
  
  十、关于在职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和级差补贴的管理问题
  
  单位向在职职工发放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和级差补贴,应计入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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