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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统[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下发《2002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三)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十、中国人民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仍继续分别按其原决算报表格式填报,报表数据资料及软盘于2003年4月20日前一式两份报财政部(分别报统计评价司、金融司各一份)。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应按统一规定要求,填报录入2002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报表数据及软盘随同附报。
  
  十一、各国有银行在上报全行所辖的汇总报表和数据软盘的同时,还须附报以下资料:
  
  (一)人民币业务核算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以及各种外币记账业务折美元的资产负责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编制的全行所辖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表。
  
  十二、《2002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地区在报表的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统计评价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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