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库[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开户银行开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原有账户确需保留的,暂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保留,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财政部并抄送相关财政专员办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发布的有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1.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3.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5.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
  
  附1: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单位公章)
  
  申报单位:
  
  单位国标码:
  
  财政分配码:
  
  ┌──┬────────────────────────┬────────┬──┐
  
  │序号│ 账户申请情况 │ 账户有效期(年) │备注│
  
  │├───────┬────────┬───────┤││
  
  ││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类别(用途)│开户行全称│││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注:“财政分配码”:没有财政分配码的新开户单位填“新开户”。
  
  附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单位公章)
  
  申报单位: 上级主管单位: 中央主管部门:
  
  单位国标码: 单位国标码: 单位国标码:
  
  财政分配码: 财政分配码: 财政分配码:
  
  ┌──┬────────────────────┬───┬──────┬──┐
  
  │序号│账户申请情况│账户有│中央主管部门│备注│
  
  │├──────┬───────┬─────┤效期│审核意见││
  
  ││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类别(用途)│开户行全称│ (年)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签章)中央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1.“财政分配码”:没有财政分配码的新开户单位填“新开户”。
  
  2.“账户类别(用途)”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账户类别口径填报。
  
  附3: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_________: 批号:___________
  
  你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收悉。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现核准你单位开立_________个银行账户。请收到批复书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账户开立及备案手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