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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体人字[2002]411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运动队伍建设,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更好地调动广大运动员献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
  
  (一)广大运动员在各类竞技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振奋民族精神作出了较大贡献。妥善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关系到运动队伍的长远建设,关系到体育后备人才的来源,关系到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研究制定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优惠政策措施,建立进出畅通机制;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断完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和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新思路和新办法,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各级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和体育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机制和就业培训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针对运动员入队年龄小、运动年限短、劳动强度大、伤病伤残多等职业特点,并考虑与整个社会保障机制相衔接,体育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运动员社会保障政策和办法。运动员可参照工伤保险办法和标准享受有关待遇,所需资金由运动员所在单位统筹考虑。有条件的单位可推行运动员伤残互助计划。
  
  (四)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制度,加强对运动员的职业技术培训。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支持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对于体育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要给予积极支持。对于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将这些人员作为特殊服务对象为其提供服务。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为运动员提供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
  
  三、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就业安置渠道,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
  
  (六)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要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体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体育部门要教育运动员转变就业观念,引导运动员主动适应社会的需要,鼓励退役运动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改革现行退役补助办法,根据其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考虑,不足部分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助、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弥补,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体育总局共同研究确定。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立的体育运动场所,要根据需要优先安置退役运动员就业。
  
  (七)鼓励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并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可以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高等学校还可以通过单独组织入学考试、开办预科班等形式招收运动员入学。
  
  (八)积极为退役运动员创造就业岗位,体育行业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选用退役运动员,积极引导并支持退役运动员从事社区体育服务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以及基层体校教练工作。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经体育部门推荐,高等学校考察,可安排到高等学校从事体育教学等工作。
  
  (九)积极鼓励退役运动员创建体育经营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机构应视情提供贷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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