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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经贸行业[2002]71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为机械、汽车产品更新换代提供动力保证。
  
  重点发展新型车用低排放、高性能发动机;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工程机械用高可靠性大中马力柴油机、经济型轿车和微型车用柴油机、新一代农用运输车用环保型柴油机及满足新型柴油机用的油泵油嘴(如分配油泵、电控喷射系统、P型泵等)、摩擦副配件、排气后处理等关键零部件。
  
  汽车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轿车
  
  重点发展符合国家安全、节能、排放法规及私人用车要求的经济型轿车,提高经济型轿车占汽车总产量的比重。发展绿色环保出租用轿车。“十五”末期,汽油发动机必须达到欧洲第二阶段排放控制水平,中高档产品应达到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控制水平。
  
  适度发展轿车柴油发动机、单燃料燃气发动机及混合动力系统。集中支持优强企业,通过与国外合作,形成批量生产能力,产品水平达到欧洲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排放水平。
  
  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扩大国际合作实施平台战略,在利用现有产品平台的基础上,以联合开发与自主开发相结合的方式,开发经济型轿车系列产品。利用数控设备、加工中心等柔性、高效制造技术,改造、建设经济型轿车新型发动机生产线。
  
  二、大中型客车
  
  发展专用大中型客车底盘,加快开发低地板城市客车底盘,重点开发大中客车车桥和悬挂系统、液化石油气(LPG)、压缩天然气(CNG)等气体燃料发动机或复式动力装置系统、大中客车自动变速系统等高新技术零部件。
  
  三、载货汽车
  
  (一)大马力重型载货汽车及牵引车。
  
  集中支持重型汽车优强企业,利用现有基础,通过合资、合作,调整产品结构,增加大马力重型载货汽车占重型载货汽车的比例,提高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促使我国重型汽车产品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十五”末期,重型车新产品必须安装制动防抱死装置(ABS),排放要达到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重点发展适应高速公路运输条件、功率300马力以上的高档重型载货汽车及牵引车,中高档重型汽车系列化驾驶室、重型专用汽车底盘。推广采用制动防抱死装置(ABS)/防侧滑装置(ASR)、电子控制系统(EBS)、液力减速器等装置,提高产品安全性、舒适性及可靠性。
  
  (二)重型汽车发动机。
  
  推广高速直喷、多气门、共轨、增压中冷等技术,重点发展排量9升以上、输出功率300马力以上,达到欧洲第二阶段、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控制水平的新型发动机系列产品,加快形成批量生产能力。拓展产品系列,适度发展电喷单燃料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石油气(LPG)发动机。
  
  四、专用汽车
  
  提高专用汽车占载货汽车产量的比重以及重型专用汽车在专用汽车中的比重,重点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主要有:适于高速公路运输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专用半挂车;城市环卫车类,如道路清扫车、垃圾运输车、下水道疏通车、吸污泥车等;施工工程车类,如散装水泥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重型起重汽车及各种工程车等;城市服务车类,如云梯消防车、救护车等;机场专用车类,如重型飞机加油车、机场扫雪车、除冰车等;油田、沙漠专用汽车;多功能道路养护车,抢险救护车等高等级公路管理用车;满足国防现代化要求的各种高水平、高质量的国防专用汽车等。同时,以发展专用底盘和专用装置为突破口,重点发展高性能、高可靠性、系列化的能适合高速公路使用条件的专用汽车底盘。发展应用电子信息技术、传感技术、自动控制技术、机电液一体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等高新技术的专用装置。
  
  五、汽车零部件
  
  提高汽车零部件产品开发、系统配套和模块化供货能力,关键产品性能争取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增加出口创汇,提高为国际汽车市场配套的比例。提高汽车产品配套本土化率,实现与主机同步发展。支持和鼓励一批优强企业加强国际合作,利用高新技术提高产品水平与制造水平,进入国际配套体系,重点发展以下三类产品:
  
  第一类,国内刚刚起步或尚属空白,代表汽车工业技术发展趋势的汽车关键零部件,如制动防抱死装置、安全气囊、电控燃油喷射装置、排气净化装置、自动变速器等。
  
  第二类,我国已有较大投资,形成了较好的基础,通过努力有可能形成比较优势的汽车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变速器、离合器、组合仪表、汽车电机等。
  
  第三类,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主要是材料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不便于长距离运输及其他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汽车零部件,如汽车轮毂、电线束、座椅、成型地毯、蓄电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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