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关于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推荐意见│(签章)│
  
  ├─────────┼──────────────────────────────┤
  
  │备注││
  
  └─────────┴──────────────────────────────┘
  
  附件2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由原貌保存度、现状规模、价值特色认证等评价指标组成。
  
  (一)原貌保存度
  
  指镇(村)历史传统建筑群实物和风貌迄今的保存完好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具有保护价值。
  
  1.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者;
  
  2.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者;
  
  3.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者。
  
  (二)现状规模
  
  指镇(村)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凡符合上述“原貌保存度”中所列情况之一者,均可计入。
  
  (三)价值特色认证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价值特色,表现在文化、经贸、政治、军事、交通、生态环保、建筑遗产、民族特色等诸方面:
  
  1.文化型。凡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以文化教育著称,对推动当时全国某一地区的社会发展起过重要作用。镇(村)内拥有诸如名人故居、书院、寺庙、祠堂、会馆、戏台等公建或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场所,具有全国或地区范围影响且有史料记载为社会公认者。
  
  2.经贸型。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拥有较大规模生产商贸活动,商贾云集,市场繁荣,拥有过名牌精品美誉,经济效益显著,且对当时全国或地区范围的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者。
  
  3.交通枢纽型。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拥有驿站码头及其它交通设施,成为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而闻名遐尔,且以此带动区域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者。
  
  4.生态环保型。历史上曾有过重大生态环保建设(如水利工程、防灾和环境保护工程等),在保障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过显著效益且延续至今者。
  
  5.革命历史型。在革命历史上发生过重大政治事件,诸如召开过改变政权或政局性的重要会议,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而闻名于世者。
  
  6.军事型。凡系历史上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重大战役的军事要地,起义始发场所,以及曾为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者。
  
  7.建筑遗产型。典型运用我国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理论并已形成一定规模格局,或建筑包含经典历史营造法式和精湛建造技艺以及拥有民族传统建筑小品或建筑环境装饰要素者。
  
  8.民族特色型。能集中反映某一地区民族特色和风情的传统建筑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