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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统[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8
【实施时间】 2002-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为了做好2002年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决算报表工作,及时掌握国有建设单位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效果等基础情况,我们根据《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修改制定了《2002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报表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汇编范围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但是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在本报表汇编范围。
  
  二、本套报表按照各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上报、汇总,即:中央建设单位由中央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核;地方建设单位由同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将本地区的会计决算报表汇总上报财政部;中央和地方拼盘建设项目,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比例分别报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同级主管部门(同级财政)。
  
  三、各部门、各地区及各建设单位要在做好建设单位资金清理、账务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决算报表,保证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和合法,并按规定认真做好决算报表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四、中央各部门(单位)于2003年3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资)部门于2003年4月5日前,应将审核无误的决算报表及报表编制说明、汇总及分户数据软盘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中央单位分别报统计评价司一份和相关业务司一份)。各部门、各地区决算汇总报表以万元为单位上报,分户数据以元为单位上报,报表编制说明应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做详细说明,特别是对财政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做重点说明。
  
  五、《2002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将另行下发。
  
  中央各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所属的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认真做好2002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的布置、汇总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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