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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反保险原则。 ①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即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②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内的损失,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③权益转让原则(代位追偿原则)--被保险人在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补偿后,依法应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 ④近因原则。 (4)内容不得显失公允,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格式合同制定方不得利用其优势加重对方义务或免除己方主要责任,从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合同内容显失公允的部分无效:重点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部分。 (5)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由。 三、费率审批核心内容 (一)申报单位 1.保险公司制定、调整车险费率,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应报保监会审批。 2.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车险费率,应报当地保监办审批。保监办批准的,应抄报保监会。 (二)材料审核 1.申请函。 (1)正式公文。 (2)下列情况应在申请函中说明: ①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费率,应注明原保险公司名称; ②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或要求。 (3)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发文申请。 2.车险费率的测算报告。 (1)费率公式:纯费率公式和附加费率公式; (2)测算数据:标的的经验损失率、预期赔付率、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应单独列示代理人手续费比例)、预期利润率、调整因素等。 3.车险费率的方案 (1)上一年经营情况分析(仅在调整费率时提交此项材料)。 (2)费率制定或调整说明(应明确说明测算费率使用的方法)。 (3)制定或调整后的经营情况预测。 (4)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一式两份。 4.其他要求。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报车险费率还应提交其总公司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时,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测算,并向保监会提交上述全部材料。 (三)内容审核 1.数据的公平性。 (1)标的的经验损失率的客观性:要求公司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包括资料来源、数据真实性和代表性等;将保险公司损失率与市场平均经验损失率进行比较。 (2)预期赔付率、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和预期利润率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其中,预期赔付率要参照申报单位提交的历史综合赔付率进行比较;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要符合申报单位近期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本,申报单位应提供测算说明;预期利润率不能为负值;代理手续费比例应单独列示。 (3)调整因素--根据随车、随人、随地区因素设计的调整系数不得存在歧视性规定;其他影响费率的因素(如影响管理费用的因素等)是否合理、明确。 2.费率测算的科学性。 (1)损失率法:损失率法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估计新费率的调整幅度。步骤如下: ①使用经验资料估计新费率适用期间的预期损失; ②假定现行费率不变动的情况下,使用经验资料估计新费率适用期间的满期保费; ③利用前两步所得结果计算新费率适用期间的损失率,即预估损失率(projected loss ratio); ④估计附加费用率,包括费用及利润等; ⑤估计预期损失率(permissible loss ratio或expected loss ratio或target claim ratio),将100%减去附加费用率即为预期损失率; ⑥将预估损失率除以预期损失率,即为新费率应较现行费率调整的幅度; ⑦现行费率乘以调整幅度即为新费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费率调整幅度=预期损失÷满期保费/预期损失率 新费率=现行费率×费率调整幅度 (2)纯保费法:纯保费法是直接计算出每一危险单位的费率,步骤如下: ①使用经验资料估计新费率适用期间的预期损失; ②计算经验资料的满期危险单位数量(earned exposure units); ③将预期损失除以满期危险单位即为新费率适用期间每一危险单位的预期损失,称为预期纯保费(pro-jected pure premium); ④估计附加费用率,包括费用及利润项目。 ⑤估计预期损失率,将100%减去附加费用率即为预期损失率; ⑥将预期纯保费除以预期损失率,所得即为每一危险单位的费率。公式为: 新费率=预期损失÷满期危险单位/预期损失率 3.费率方案的合理性。 (1)不得显失公平; (2)不得低于成本; (3)不得危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仅对总公司而言; (4)不得有歧视性内容; (5)费率表及费率表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 (6)鼓励费率方案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