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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字号】 广发社字[2002]943号
【颁布时间】 2002-09-19
【实施时间】 2002-09-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
  
  为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安全,切实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加快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有效整合,积极实行广播电视业综合治理,进一步巩固治散治滥成果,根据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现就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市辖区、乡、镇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总局备案。禁止将有线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二、有线广播电视站必须按要求转播好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切实保障传输安全。禁止擅自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广告。
  
  三、个别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市辖区有线广播电视站如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在当地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本单位的新闻和专题节目,有关要求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公共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425号)的规定执行,但不得自办其它电视节目和自办电视频道,不得称“台”。
  
  乡、镇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四、有线广播电视站必须与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条件成熟的,应进行整合。网络整合工作应本着“积极稳妥、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解决好利益分配关系,保证节目传输和播出不受影响。
  
  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乡、镇广播电视站的垂直统一管理。
  
  五、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线广播电视站进行检查。对于个别有线广播电视站在公共频道中插播节目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并按要求明确插播节目的时间、范围。对于有线广播电视站在传输和播出中出现的隐患、问题和事故,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重大事故要及时向总局汇报。
  
  六、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对所辖各广播电视站进行彻底清查并报总局统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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