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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学厅[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9-19
【实施时间】 2002-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办公厅、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届高校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保护高等教育机构和毕(结)业生的利益,维护国家学历制度的严肃性,教育部决定自2001年开始,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将已经注册的学历证书上网供社会查询。2002年教育部决定,高等教育毕(结)业生的像片须与注册学历证书一同上网,并委托新华通讯社所属的中国图片社负责图像采集、制作工作,以确保上网图像信息的规格、质量和国家人才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和安全。
  
  2002届高等教育毕(结)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已在6月底结束。尽管今年第一次开展此项工作,且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但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教育机构的精心组织实施下,在中国图片社与新华通讯社国内各分社的积极努力及整体资源优势的保障下,顺利完成了任务,达到了预期目标。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工作,各有关方面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组织领导和相互配合,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为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3届高等教育毕(结)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在本学年上学期进行,寒假前基本完成拍摄任务。今后,每届毕(结)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均在此段时间内安排。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教育机构要对此项工作予以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和技术标准部署实施。
  
  三、新华通讯社国内各分社要严格按照统一要求和统一标准进行图像信息的采集,何时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
  
  四、为避免拍摄过程中有关学生信息的错误,由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毕业年级学生数据库信息,供拍摄使用。
  
  五、分散在各地的电大、函授等远程教育毕业年级学生,可就近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摄。
  
  六、中国图片社在每年4月底之前完成像片制作和信息处理,向各高等教育单位返回像片及图像信息光盘。
  
  七、鉴于2002届毕(结)业生图像采集过程和后期制作的实际情况,在原图像采集收费标准上增加2元,有关单位不得另行向学生加价。学生需要增加的像片。其规格为2时×4或1时×8,限收成本价3元。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教育单位。
  
  
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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