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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财[2002]276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进口单位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进口单位持原《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进口单位伪造、变卖、擅自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进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在实施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局机电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IMPORT APPLICATION FORM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
  
  │1.进口商 │3.经办人(进口用户签章) │
  
  │ Importer │ Name of Operator (Stamp of Consignee)│
  
  ││电话│
  
  ││ Telephone│
  
  ├─────────────────────┼───────────────────────┤
  
  │2.进口用户 │4.进口用户所在地区(部门) │
  
  │Consignee │ Area/Department of Consignee│
  
  │││
  
  ││ 年月日 │
  
  ││ Year Month Date│
  
  ├─────────────────────┼───────────────────────┤
  
  │5.贸易方式 │8.贸易国(地区) │
  
  │ Terms of Trade │ Country/Region of Trading │
  
  ├─────────────────────┼───────────────────────┤
  
  │6.外汇来源 │9.原产地国(地区) │
  
  │ Terms of Foreign Exchange│ Country/Region of Origin│
  
  ├─────────────────────┼───────────────────────┤
  
  │7.报关口岸 │10.商品用途│
  
  │ Place of Clearance │Use of Goods│
  
  ├─────────────────────┴───────────────────────┤
  
  │A.项目类型:□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其他项目项目行业:□□ │
  
  ├─────────────────────────────────────────────┤
  
  │11.商品名称商品编码(H.S.) 设备状态 │
  
  │Description Of GoodsCode Of GoodsStatus Of Equipment│
  
  ├─────────┬────┬──────┬───────┬──────┬────────┤
  
  │12.规格、型号│13.单位│14.数量│15.单价()│16.总值()│17.总值折美元│
  
  │Specification │Unit│Quantity│Unit Price│Amount│Amount in USD │
  
  ├─────────┼────┼──────┼───────┼──────┼────────┤
  
  │││││││
  
  ├─────────┼────┼──────┼───────┼──────┼────────┤
  
  │││││││
  
  ├─────────┼────┼──────┼───────┼──────┼────────┤
  
  │││││││
  
  ├─────────┼────┼──────┼───────┼──────┼────────┤
  
  │││││││
  
  ├─────────┼────┼──────┼───────┼──────┼────────┤
  
  │18.总计││││││
  
  │Total ││││││
  
  ├─────────┴────┴──────┼───────┴──────┴────────┤
  
  │19.备注│进口用户所在地区(部门)意见:(签章)│
  
  │Supplementary Details │Area/Department of Consignee’s Notion(Stamp)│
  
  │├───────────────────────┤
  
  ││受理日期│
  
  ││Date│
  
  └─────────────────────┴───────────────────────┘
  
  说明:申请进口“单机”不需要填写第A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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