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外经贸合发[2002]451号
【颁布时间】 2002-09-17
【实施时间】 2002-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补充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厅(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兰州、乌鲁木齐海关:
  
  为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开展与毗邻国家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方便企业出口,特对《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以下简称222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以下简称844号文)规定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出口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海关仍然按照222号文和844号文规定的办法办理海关验收手续。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