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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监一字[2002]80号
【颁布时间】 2002-09-17
【实施时间】 2002-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4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实施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的意见

[接上页]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根据重点监控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在辖区范围内聘请一部分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参与重点监控工作。
  
  国家局将和全国总工会共同聘请一批群众安全监督员。群众安全监督员不脱离生产岗位,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监督,工作上接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群众安全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5.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重点监控对象必须定期向所在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报告瓦斯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重点监控对象瓦斯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瓦斯防治的责任和措施。
  
  6.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介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被检查出问题不能按期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五、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落实瓦斯治理工作的各项责任
  
  1.落实瓦斯治理工作的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并落实各级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煤矿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煤矿“一通三防”尤其是瓦斯防治负全面责任。
  
  2.采取积极措施,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
  
  煤矿企业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依据“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确保瓦斯治理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和装备。
  
  3.推广防治瓦斯的经验,抓好基础工作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是阳泉、铁法煤业集团公司等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经验的高度概括,也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所有瓦斯灾害严重的国有大矿要自觉遵循这个方针,搞好瓦斯抽放,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切实加强监测监控。继续坚持装备、管理和培训并重的原则,落实瓦斯防治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违规指挥和作业。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增强职工防范瓦斯事故的意识。
  
  4.依靠科技进步,搞好瓦斯治理工作
  
  瓦斯治理工作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依靠新技术和新装备提高瓦斯抽放的效果,提高监测系统运行的稳定性,提高防突措施的可靠性。
  
  5.加强对企业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瓦斯治理工作的责任制,协助企业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依法追究瓦斯治理的责任
  
  对没有按国办发明电[2002]17号的要求和以上意见落实瓦斯治理责任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事故单位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同时也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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