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 2002-09-16
【实施时间】 2002-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全国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关于启用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信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产业工会,建筑业协会及建设系统各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中有关加强对三方会议制度的宣传和信息工作的要求,建设部互联网将开通专门栏目向全国建设系统发布消息,为便于各级三方会议及时向该网站提供信息,全国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设置了“三方会议信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三方会议信箱”的使用范围。“三方会议信箱”仅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产业工会、建筑业协会及建设系统各行业协会、建设系统各级三方会议办公室向全国建设系统三方会议办公室汇报工作、上报信息时使用。
  
  2、上报信息的基本要求。信息要准确,凡上报信息均应经过调查核实。上报信息要及时,尤其对建设系统发生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劳动争议的信息,原则上要求当日情况当日报;对劳动关系发展动态及建立三方会议制度的进展和开展三方协调的工作等情况要随时上报。
  
  3、有效信息的条件。每条信息均应注有调查核实的文字说明及信息员署名,否则将不予采信。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一至二名信息员,并于9月底前,将信息员的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报给我们。
  
  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方会议信箱”:三方会议@sina.com。
  
  全国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联系人:肖敏、侯波;
  
  联系电话:010-68592516。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全国建设系统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