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有证据证明协助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制造虚假文件并导致严重后果。 (二)有证据证明故意欺骗监管机关逃避发行监管并导致严重后果。 十一、对涉及不良表现记分的有关当事人建立信用监管档案,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记分单位将涉及记分的项目负责人(签名于募集说明书的项目负责人)及投行部门直接负责人记录在案,并由协会告证券机构。 (二)协会建议证券机构对不良表现记分满5分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同一证券机构出现暂停通道达2次以上的投行负责人进行适当处理。证券机构应将处理结果报协会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单位。 (三)协会在网站上设置专栏公布记分所涉及的项目负责人的名单及记分情况,以及出现暂停通道达2次以上的投行负责人,供公众随时查阅。 (四)对同一项目负责人涉及的不良表现积分达12分的,中国证监会在积分满12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字推荐的项目。已受理的,需另行确定项目负责人并经证券机构重新内核。 十二、协会对证券机构涉及记分的项目、记分累积情况及出现暂停受理推荐的情况,在网站设置专栏或其他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布。 十三、证券机构认为记分或有关处理意见不符合实际的,可自收到不良表现记分通知或有关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请申诉。 申诉由协会负责受理,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协会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复核结果作出申诉决定。 十四、协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自律性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