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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9-12
【实施时间】 2002-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街道法律服务所要进一步强化面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
  
  街道法律服务所要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开展业务,以本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他们提供便利及时的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应以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调解民事纠纷、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主,可以协助公证处做好办证联络工作,停止办理见证业务,并根据各地情况逐步从诉讼代理服务领域调整出来。要充分发挥法律参谋助手的作用,协助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组织搞好普法依法治理,大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为社区的稳定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不依托街道设立的各种“直管所”和“社会所”进行规范调整,具备条件的可转为律师事务所,或经调整后面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要严格街道法律服务所名称的核准与管理,禁止使用“法律事务所”名称。
  
  五、加强大中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大中城市各级特别是区一级法律援助中心可采取在街道司法所 (科)或法律服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站)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为社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要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方法,提高法律援助效率和服务质量。要与“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密切配合,整合法律援助各种工作资源。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社区法律援助站的指导和监督,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工作规范、有序。
  
  六、大力发展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
  
  街道司法所(科)和法律服务所要配合社区组织进行广泛发动,将居住在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素养、热心公益事业的在职或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学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士吸收到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中来。根据他们的专业特长和时间特点,利用节假日和其他工作以外时间,采用轮流值班、设点咨询、电话(网上)解答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法,为本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逐步实现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
  
  七、切实加强对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安排,扎实推进。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树立“一盘棋”思想,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与格局。大中城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理顺各支法律服务队伍在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定位、分工和合作的关系。街道司法所(科)要加强具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要加强社区法律服务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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