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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企[2002]368号
【颁布时间】 2002-09-10
【实施时间】 2002-09-1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三)下达的分户企业当年的退税还贷限额不得在本地区企业间调剂使用。
  
  (四)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实际退税额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增值税的75%部分从中央库退,25%部分从地方库退,消费税全部从中央库退。
  
  四、外汇借款项目退税资金的财务处理
  
  国有企业收到的以税还贷退税资金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具体账务处理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收到退税资金的账务处理由各地省级财政厅(局)会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的监管工作
  
  (一)各地省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专员办对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要予以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对企业申报的外汇借款项目,要严格审核。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专员办要加强对外汇借款项目退税资金的监管。如发现外汇借款项目退税资金当年未及时归还借款或挪作他用的,取消下一年度以税还贷的资格,对挪用的退税资金要追回上交财政,并依据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将已退地方库的资金及时足额地退给企业,不得滞压不退或划入地方财政。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地方执行此项政策的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地专员办和省级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于次年元月份将上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情况、问题及建议提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六、各地专员办可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省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制定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的退税操作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外汇借款项目所在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

  
  项目名称:申请年度:单位:万元、万美元
  
  ┌───────────────────────────┬──┬────┬────┐
  
  │项目│行次│申请数额│审核数额│
  
  ├───────────────────────────┼──┼────┼────┤
  
  │1.项目投资总额 │ 1│││
  
  ├───────────────────────────┼──┼────┼────┤
  
  │其中:外汇借款(折合人民币)│ 2│││
  
  ├───────────────────────────┼──┼────┼────┤
  
  │国内银行人民币借款│ 3│││
  
  ├───────────────────────────┼──┼────┼────┤
  
  │2.项目完成形成固定资产 │ 4│││
  
  ├───────────────────────────┼──┼────┼────┤
  
  │其中:外汇借款形成固定资产│ 5│││
  
  ├───────────────────────────┼──┼────┼────┤
  
  │3.外汇借款形成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为%) │ 6│││
  
  ├───────────────────────────┼──┼────┼────┤
  
  │4.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费用 │ 7│││
  
  ├───────────────────────────┼──┼────┼────┤
  
  │ 其中:外汇借款利息 │ 8│││
  
  ├───────────────────────────┼──┼────┼────┤
  
  │ 应摊销的汇兑损益 │ 9│││
  
  ├───────────────────────────┼──┼────┼────┤
  
  │5.当年实现利润总额 │10│││
  
  ├───────────────────────────┼──┼────┼────┤
  
  │当年实现税后利润│11│││
  
  ├───────────────────────────┼──┼────┼────┤
  
  │其中:项目形成的税后利润│12│││
  
  ├───────────────────────────┼──┼────┼────┤
  
  │6.其他规定的还贷资金 │13│││
  
  ├───────────────────────────┼──┼────┼────┤
  
  │7.当年应交增值税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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