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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颁布时间】 2005-09-23
【实施时间】 2005-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2005修正)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经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十八条 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结合本省实际,组织编写全省通用的国防教育教材。
  
  第十九条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国防知识和必要军事技能。
  
  国防教育教员优先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有关领导干部、军队和地方离退休老干部及学校教师;
  
  (二)人民武装部门工作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民兵预备役骨干;
  
  (三)现役军人和军事院校的教员。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标准,由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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