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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强化驾驶员的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章行驶。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部门必须与本单位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驾驶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或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驾驶员的学习教育、安全行驶、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必须对驾驶员进行专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员的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案,并纳入年度考核,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至国家烟草专卖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延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已发生的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发生事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坚持原则、遵章守纪,为交通安全做出贡献的交通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或指派人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承担责任,并由单位扣发工资奖金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根据《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擅自将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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