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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水发[2002]415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

黑龙江省交通厅: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于2001年3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2]151号)。截止2001年底,全国已经强制报废约480艘客船,共计3.6万客位;强制报废货船近80万载重吨。运输船舶运力结构得到了优化,供求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我省运输船舶报废船龄的请示》(交黑发[2001]359号)收悉。根据黑龙江水系地处高纬度体质较好、水温较低等特殊性,及其对运输船舶的腐蚀程度、船舶营运效率等的影响,经组织有关专家充分研究论证,并商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从33年延长至39年,特别定期检验年限从33年开始;将黑龙江水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从35年延长至41年,特别定期检验年期从35年开始。但对黑龙江水系第一、二、三类船舶及江海直达船舶不延长强制报废年限和特别定期检验年限。
  
  二、根据本通知规定申请延长运输船舶使用年限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延长使用年限。
  
  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海事管理部门和船舶检验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加强船舶检验、海事签证等的管理,确保《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本批复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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