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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办发[2002]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09-0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地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
  
  (一) 国家处理中心;
  
  (二) 城市处理中心;
  
  (三)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
  
  (四) 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
  
  (五) 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 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操作管理
  
  第五条 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 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和保障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系统需要延长运行时间的,由总中心决定调整当日运行时间。
  
  第八条 总中心、分中心、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部门应严格遵守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不得延迟登录和提前签退系统。
  
  第九条 总中心应严格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进行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增加、更改或删除。
  
  分中心、前置机系统运行部门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第十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支付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流程规范操作,认真监视系统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操作人员对待办业务事项应及时处理,保证日终前所有待办业务事项全部处理完毕。
  
  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当日存有滞留业务的,必须全部打印存档。
  
  第三章 机房管理
  
  第十二条 支付系统机房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装修;机房的温度、湿度、供电指标应满足支付系统设备要求;城市处理中心机房面积应满足支付系统设备和运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运行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保持机房清洁、整齐、有序,做好机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电暖气等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和磁性物品等可能影响运行的危险品带入机房;禁止将食物、饮料带入机房。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支付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安全专用设备等)应按人民银行资产管理办法实行专人管理。按来源、类型、型号、数量、安装日期等登记造册,并做到定期复检、账实相符。禁止将支付系统设备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支付系统主干网络设备由总中心统一维修。
  
  第十七条 支付系统没备和场地配套设施应按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填写检查维护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对支付系统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要制定可操作的应急和恢复方案,并配备随时可用的备份设备。
  
  第十九条 支付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出维修时,应将相关数据删除。
  
  第二十条 支付系统机房应配备专用传真机、专用程控电话、拨号备份线路和专用调制解调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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