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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外汇专用账户、本细则施行后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局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合并其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核准其开户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为其核定账户限额。 本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外汇专用账户、本细则施行后未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原有收支范围和限额继续使用。 外汇局可以根据自身监管能力、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间合并原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按本细则规定为境内机构调整账户限额,但最迟不得超过2003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钻石交易所等)的境内机构仍按相关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应当将有关上述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纳入账户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境内机构和开户金融机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外汇账户使用证》及《登记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账户开立核准件”, “账户变更核准件”,“异地开户备案件”,“关户核准件”,“撤户通知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各分局自行印制,有效期为一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登记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二: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 编号:()汇经核字第号年月日 ┌─────────────────────────────────────┐ │客户名称: 客户代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核准要项:账户开立│ ├─────────────────────────────────────┤ ││ │账户性质:账户币种:│ │开户银行:账户有效日期:│ │限额类型:│ │限额币种及金额(大写):│ │(小写):│ │收入范围:│ │支出范围:│ │备注:│ ├─────────────────────────────────────┤ ││ ││ │(经常项目业务专用章) 签字: │ │ 年月日 │ ├─────────────────────────────────────┤ ││ ││ │(金融机构签章) 签字: │ │ 年月日 │ └─────────────────────────────────────┘ 注:1、开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办理超限额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如未及时办理,授权开户银行在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结汇手续。 2、本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使用有效,涂改无效。 3、本单据一式四联,此联为第一联——外汇局留存联。 NO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 编号:()汇经核字第号 年月日 ┌──────────────────────────────────────┐ │客户名称:客户代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 │核准要项:账户开立│ ├──────────────────────────────────────┤ ││ │账户性质:账户币种:│ │开户银行:账户有效日期:│ │限额类型:│ │限额币种及金额(大写):│ │(小写):│ │收入范围:│ │支出范围:│ │备注:│ ├──────────────────────────────────────┤ ││ ││ │(经常项目业务专用章)签字:│ │ 年月日 │ ├──────────────────────────────────────┤ ││ ││ │(金融机构签章)签字:│ │ 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