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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在行业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能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6、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产业化基地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编制本行业的新技术产业化导则。 第三十六条 产业化基地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不能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产业化基地资格。 第三十八条 实施完成的产业化基地建设由建设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产业化基地颁发建设部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验收合格证书,并对优秀的产业化基地及其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建设科技发展试点城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市场可参照示范工程或产业化基地的管理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的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后,《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科[2000]286号文)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