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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3号
【颁布时间】 2002-09-06
【实施时间】 2002-09-0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3号(1)——韩国原产地规则、韩国减让清单、斯里兰卡原产地规则[失效]

[接上页]

  │219 │ 8532.22│ 铝电解质的 │0 │0 │
  
  ├──┼──────┼───────────────────┼────────┼────────┤
  
  │220 │ 8532.23│ 单层陶瓷介质的 │0 │0 │
  
  ├──┼──────┼───────────────────┼────────┼────────┤
  
  │221 │ 8532.24│ 多层陶瓷介质的 │0 │0 │
  
  ├──┼──────┼───────────────────┼────────┼────────┤
  
  │222 │ 8532.25│ 纸或塑料介质的 │0 │0 │
  
  ├──┼──────┼───────────────────┼────────┼────────┤
  
  │223 │ Ex8532.30│ 可变聚乙烯电容器 │0 │0 │
  
  ├──┼──────┼───────────────────┼────────┼────────┤
  
  │224 │ 8532.90│ 零件 │0 │0 │
  
  ├──┼──────┼───────────────────┼────────┼────────┤
  
  │225 │ Ex8544.11│ 漆包线或铜制漆包线 │8 │6.2 │
  
  ├──┼──────┼───────────────────┼────────┼────────┤
  
  │226 │ Ex8544.60│ 用于电压超过11kv但不超过100kv的电缆│8 │4.3 │
  
  ├──┼──────┼───────────────────┼────────┼────────┤
  
  │227 │ Ex8544.60│ 用于电压超过100kv的电缆│8 │4.3 │
  
  └──┴──────┴───────────────────┴────────┴────────┘
  
  注 :1.标*的项目已经列入多边协议,但尚未生效。(巴布亚新几内亚:12项)
  
   2.“ex”表示其后列出的商品。
  
   3.某些因为最惠国税率的调整而减少或删除的商品的优惠幅度,将会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重新确定。
  
  附件3
斯里兰卡原产地规则
  
  
1、为履行本协定,各成员国应在批准本协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其他各成员国启用该国应用于其给惠产品条目所列给惠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于已经应用根据其它优惠安排采用其他原产地规则的进口产品,应用于本协定的原产地规则所给予的优惠程度应不低于从非成员国进口产品的其他原产地规则。
  
  2、对进口产品没有采用任何原产地规则的成员国,需在批准或同意本协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就该国给惠产品条目中所列优惠制定相关规则。
  
  3、符合某一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定、原产于其他成员国的产品,或该产品作为原料用于某一成员国生产符合其他成员国优惠待遇的成品产品,如果用于该成品产品的原料中原产于非成员国的成分不超过最终进口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许可的最大限度,该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该成品产品最后生产或加工工序完成的所在成员国的产品。
  
  4、为了保障原产地规则的有效实施,成员国的相关机构应在原产地证书的真伪性、有关产品的确切产地信息的准确性等检查工作方面互相合作。
  
  5、各成员国应通过本协定常委会发布关于第4条所提及的相关机构的信息。
  
  6、成员国应在批准或同意本协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本协定常委会递交一份该国希望用于本协定原产地证书的格式。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常委会将力争实现采用统一的原产地证书。
  
  7、各成员国需制定相关规定,在其他成员国对被作为符合给惠待遇接受后、发现虚假情况的该国产品,提供完备的文件进行控诉后,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8、为了便利第3条规定的实施,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各成员国应在用于该国给惠产品条目中所列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中,采用一定的百分比标准。
  
  9、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本协定常委会应对各成员国所采取的原产地规则的实行情况进行回顾,以确定各国原产地规则是否彼此协调,或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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