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法函[2002]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9-05
【实施时间】 2002-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部《关于请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

水利部:
  
  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在长江上行驶的运输船舶载有河砂,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依照《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应当予以拍卖;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就地拆卸、销毁,在拆卸、销毁的过程中应当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附:水利部关于请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
  
   (2002年7月31日水函[2002]81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采砂监督管理,采取有力行动,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使乱采滥挖江砂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是,各地在河道采砂执法监督过程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
  
  1.《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或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但对与非法采砂船共同作业的运砂船只缺少处罚规定依据,不能进行处罚。非法采砂是采砂船与运砂船只共同参与完成偷采作业的,同时运砂船白天大都集中停靠在采砂船附近,夜间随采砂船一起进行偷采活动。我们认为,在明知采砂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还进行运砂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与采砂行为构成了一个违法行为(偷采)的两个环节,也是非法采砂行为得以进行的前提。目前,对非法运砂行为的打击缺少法律依据。
  
  2.对没收船只的处理问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但目前在长江干流河道进行非法采砂的除部分大型吸砂王外,还有大量的小型水泥吸砂船,这些船只没收后,难以拍卖,很难处理,也不易看管。
  
  请你办对《条例》第十八条的上述具体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建议:(1)对非法运砂行为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难以拍卖的,可以就地销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