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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库[2002]1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9-04
【实施时间】 2002-09-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2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21203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发行总额220亿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中标利率确定。
  
  2、本期国债于2002年9月17日进行招投标,9月18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23日发行结束。发行结束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流通。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9月18日(节假日顺延)支付利息,2005年9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托管注册,中央国债公司根据各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数额及本期国债中标结果进行债权注册。
  
  4、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基本承销额55亿元,竞争性招标额165亿元,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挂牌和合同方式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类机构分销,不向社会发售。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9元-100.1元。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3、各分销机构均应通过中央国债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2002年9月18日至23日。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方式。本期国债采取单一价格竞争性招标方式(即“荷兰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
  
  2、利率上限。本期国债投标利率上限为2.30%。
  
  3、投标限额。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20亿元。
  
  4、招标时间。9月17日上午9:00-10:00。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2]1007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2年9月23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号:2570-0215
  
  行号:10051
  
  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的单位,可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率为缴款额的0.08%,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
  
  
二OO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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