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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有关省、地(市)、县(市)要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监测,次年1月底前要向财政部上报上年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具体表式附后)。 第十三条 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得力,成效显著的省、地(市)、县(市),财政部在下一年安排资金时,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3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