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办价格[2002]1153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鉴于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的个别项目称谓、计量单位有所变化、调整,现予以修正(详见附件),请按照修正后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 
  
  ┏━━┯━━━┯━━━━━━━━━━━━━━━━━━━━┯━━━━━━━━━━━━━━━┓
  
  ┃序号│ 表号 │错误│ 正确 ┃
  
  ┠──┼───┼────────────────────┼───────────────┨
  
  ┃ 1│3.3-2 │ “探井”、“探槽”、“平硐” │ “探井”、“槽槽”、“洞探” ┃
  
  ┠──┼───┼────────────────────┼───────────────┨
  
  ┃ 2│3.3-5 │ “钻孔、取样”,“小型岩土工程<3个台班│“钻孔、取样,原位测试”,“小┃
  
  ┃││”│型岩土工程勘探<3个台班” ┃
  
  ┠──┼───┼────────────────────┼───────────────┨
  
  ┃ 3│7.2-1 │“电极距L(m)”,“高密度电法按电测深相│“电极距L(m)(AB/2)”,“高┃
  
  ┃││应基价乘以0.8的附加调整系数”,“井温、 │密度电法按地面电法相应装置基价┃
  
  ┃││井径测量(计费单位)点”│乘以0.8的附加调整系数”,“井 ┃
  
  ┃│││温、井径测量(计费单位)m” ┃
  
  ┠──┼───┼────────────────────┼───────────────┨
  
  ┃ 4│11.1-1│发电工程│ 火电工程 ┃
  
  ┠──┼───┼────────────────────┼───────────────┨
  
  ┃ 5│11.4-1│附加调整系数0.8 │ 收费基价为初设阶段的0.8┃
  
  ┠──┼───┼────────────────────┼───────────────┨
  
  ┃ 6│11.4-2│ 收费基价为表11.2-3中300MW│收费基价为表11.3-1中300MW ┃
  
  ┠──┼───┼────────────────────┼───────────────┨
  
  ┃ 7│11.5-1│ 附加调系数4.0│ 收费基价为初设阶段的4.0┃
  
  ┠──┼───┼────────────────────┼───────────────┨
  
  ┃ 8│11.5-2│“收费基价为表11.4-1中110KV 施设收费标准│“收费基价为表11.5-1中110KV施 ┃
  
  ┃││”,“收费基价为表11.4-1初设收费标准”│设费标准”,“收费基价为表11.5┃
  
  ┃││,“隐蔽地区面积占线路长度>50%”│-1初设收费标准”,“隐蔽地区面┃
  
  ┃│││积占线路长度>60%”┃
  
  ┠──┼───┼────────────────────┼───────────────┨
  
  ┃││备注│内插值┃
  
  ┃│├────────────────────┼───────────────┨
  
  ┃││起价│ 起价 ┃
  
  ┃9 │15.4-1├────────────────────┼───────────────┨
  
  ┃│││ 3200 ┃
  
  ┃│├────────────────────┼───────────────┨
  
  ┃│││ 2733 ┃
  
  ┃│├────────────────────┼───────────────┨
  
  ┃│││ 1867 ┃
  
  ┃│├────────────────────┼───────────────┨
  
  ┃│││ 1467 ┃
  
  ┃│├────────────────────┼───────────────┨
  
  ┃│││ 1200 ┃
  
  ┃│├────────────────────┼───────────────┨
  
  ┃│││ 933┃
  
  ┃│├────────────────────┼───────────────┨
  
  ┃││起价│ 起价 ┃
  
  ┃│├────────────────────┼───────────────┨
  
  ┃│││ 1140 ┃
  
  ┃│├────────────────────┼───────────────┨
  
  ┃│││ 990┃
  
  ┃│├────────────────────┼───────────────┨
  
  ┃│││ 900┃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