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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03年7月31日前,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各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申报和向部转报工作;条件成熟的,可按试验检测资质审批权限,对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组织认定。 2003年12月31日,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重新就位工作结束。 (四)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监督和管理,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制定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定。凡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将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书(包括授权检测人员和授权检测范围),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设施等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和现场情况进行核实后,对满足要求的,应准予开展检测工作。 (五)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各地应积极引入能力强、信誉佳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水运工程的分布和质量管理的需要,积极扶持当地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建立各地区布局合理、管理有效的试验检测体系,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格执法,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各级交通(水运)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试验检测机构信誉和能力方面的监督,在重大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质量事故鉴定、质量问题仲裁等工作中,应优先推荐信誉好、能力强的单位,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法查处,并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逐步培养一支信誉好、人员素质高、技术装备强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队伍。 五、依靠技术进步,促进试验检测水平的提高 各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水运工程建设,引导试验检测机构加大对试验检测工作的技术投入,针对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力量对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技术进行研究、更新。同时,要密切跟踪国外先进技术,积极引进、消化、吸收世界上先进的检测技术,不断提高试验检测水平。 二OO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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