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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01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西部地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示范县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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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卫生院向农民提供综合性卫生服务,同时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乡级预防保健组织要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务;村级卫生组织要根据乡镇卫生机构的委托并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促进文明村镇建设,普及疾病预防和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4、示范县的项目建设必须按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有关建设法规严格管理,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有关管理程序。各示范县要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做好建设用地等安排,按照国家核定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确保基本建设高质高效、按时完工。要做好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工程进度、竣工验收、后评估、督查等工作。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要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对严重失责和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
  
  5、注意培养、吸收、使用疾病预防控制人才。到2005年,示范县乡镇以上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都要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优化人员结构,按照编制要求配备人员;实行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5%。加强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人员现代管理知识的培训;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继续教育机制,建立、健全在岗培训制度,提高县、乡、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三、建设监督评价
  
  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提出的考核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示范县建设工作实行全程考评。阶段与终期考评相结合,自我考评与上级督查相结合。
  
  示范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年进行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国家计委、卫生部,抄报本省(市、自治区)计委、卫生厅。
  
  示范县所在的省级有关部门要帮助示范县制定好工作规划和各项措施,加强指导,并建立经常性督导制度,探索和建立有效评价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和社会效益情况的新方法。省、地(市)级计划、卫生等部门每年组织进行两次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积极推广示范县的经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计委、卫生部。
  
  国家计委、卫生部将加强对示范县的工作指导,随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不定期地进行督导、检查。终期完成示范县建设时全面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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