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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认实[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9-01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及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接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主管部门指派,承担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或者评定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员由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发证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评审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发证机关组织或者授权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评审员证书。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以上在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验室)从事检测或者管理工作的经验;
  
  (三)掌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的内容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经培训考试合格;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有关的实施细则;
  
  (四)对检测质量和质量体系有较强的判断、分析能力;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评审组组长的人选应当具有5次以上现场评审经历。评审组组长对包括文件初审、现场评审、评审结论等整个评审活动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 评审员的职责:
  
  (一)服从安排,认真执行现场评审任务;
  
  (二)对所承担评审任务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为被评审方保守秘密;
  
  (三)在现场评审过程中,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可以直接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主管部门报告。
  
  (四)自觉接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发证机关的监督。
  
  第八条 评审员应当努力提高评审技能和专业知识,重视知识更新,积极参加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教育培训。
  
  第九条 评审员在执行现场评审时,要严肃认真,公正无私,实事求是,平等待人,遵守评审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第十条 评审员不得对同一被评审方既进行咨询,又进行评审;评审员不得作为正式评审员参加所在检测机构(实验室)的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员在现场评审工作中存在不公正或者失职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吊销其证书;情节严重的,评审员所有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评审员的每一次评审活动及其在评审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记录,对不称职的评审员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实验室进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评审组可以聘请无评审员资格的行业专家参加,无评审员资格的专家人数一般应当控制在2人以内。
  
  第十四条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主管部门可以选派获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评审员资格的人员参加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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