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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外的加工贸易企业使用上述进口钢铁原材料加工生产的制成品、残次品以及节余、剩余的原材料经批准内销的,应同时按原材料所适用的特别关税税率加征特别关税;对经批准内销的边角料,不加征特别关税;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的,应加征特别关税; (六)对进口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不加征特别关税; (七)对货样广告品,不加征特别关税; (八)对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的,在征收台账保证金时,对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都应同时计入特别关税。 八、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不得超出国别进口限定数量,超出部分,暂不予进口。 九、自起征特别关税之日起,进口企业进口钢铁产品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一律加征特别关税。 十、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钢铁产品,在实施临时保障措施180天内,超过海关核销期(包括经批准的延长期),既不能出口也未能提交有关内销批件及自动进口许可证件的,海关按海关总署第76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如涉及计征税款的同时执行本公告第六、七条的有关规定。 十一、对实行临时保障措施180天期间内,走私进口上述钢铁产品的,海关按在现行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关税计算偷逃税款金额,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本公告未具体列明的情况,均按照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临时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的特别关税税率表》 2.《国别进口限定数量》 3.《适用临时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临时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的特别关税税率表 ┏━┯━━━━┯━━━━━━━━━━━━━┯━━━━━━┯━━━━━┓ ┃序│ 税则号 │产品名称│总配额量│加征特别关┃ ┃号│││(千克)│税税率(%) ┃ ┃││││┃ ┠─┼────┼─────────────┼──────┼─────┨ ┃││(一)普通中厚板│46,055,414│ 20 ┃ ┠─┼────┼─────────────┼──────┼─────┨ ┃1 │72083700│1、厚度4.75-10mm板卷││┃ ┠─┼────┼─────────────┼──────┼─────┨ ┃2 │72085200│2、厚度4.75-10mm钢板││┃ ┠─┼────┼─────────────┼──────┼─────┨ ┃││(二)普薄板││┃ ┠─┼────┼─────────────┼──────┼─────┨ ┃││1、热轧普薄板 │853,492,238 │ 26 ┃ ┠─┼────┼─────────────┼──────┼─────┨ ┃3 │72081000│1.1 热轧花纹普薄卷││┃ ┠─┼────┼─────────────┼──────┼─────┨ ┃4 │72084000│1.2 热轧花纹普薄板││┃ ┠─┼────┼─────────────┼──────┼─────┨ ┃5 │72082600│1.3 厚度≥3mm,<4.75mm热││┃ ┃││轧酸洗普薄卷││┃ ┠─┼────┼─────────────┼──────┼─────┨ ┃6 │72083800│1.4 厚度≥3mm,<4.75mm││┃ ┃││热轧普薄卷││┃ ┠─┼────┼─────────────┼──────┼─────┨ ┃7 │72085300│1.5 厚度≥3mm,<4.75mm││┃ ┃││热轧普薄板││┃ ┠─┼────┼─────────────┼──────┼─────┨ ┃8 │72082700│1.6 厚度<3mm热轧酸洗 ││┃ ┃││普薄卷││┃ ┠─┼────┼─────────────┼──────┼─────┨ ┃9 │72083900│1.7 厚度<3mm热轧普薄卷 ││┃ ┠─┼────┼─────────────┼──────┼─────┨ ┃10│72085400│1.8 厚度<3mm热轧普薄板 ││┃ ┠─┼────┼─────────────┼──────┼─────┨ ┃││2、冷轧普薄板(带) │1,535,│ 26 ┃ ┃│││414,82│┃ ┠─┼────┼─────────────┼──────┼─────┨ ┃11│72091500│2.1 厚度≥3mm冷轧普薄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