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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结算发字[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有关B股账户业务的补充通知

各B股开户代理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就境外投资者开立B股证券账户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则》第1.7条规定境外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等。对于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如基金注册文件、基金设立公告、基金与其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或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等。
  
  境外非法人机构在申请办理B股证券账户业务时,比照法人办理。
  
  二、《规则》第3.11条规定,本公司实行实时配号开户方式。在一些开户代理机构尚未开通实时开户系统之前,或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实时开户系统暂时无法使用时,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人手传递等形式办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
  
  三、《规则》所称“经办人”指前往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自然人。
  
  四、《规则》中规定境外机构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时,还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指前往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合法得到的该机构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及其他有权人士出具的认可其办理有关B股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五、《规则》所称“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指能够证明该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
  
  六、《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英文稿和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的英文格式(见附件略)及B股证券账户卡适用于境外投资者。
  
  七、境外投资者可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八、一般情况下,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申请文件。境外开户代理机构若遇多重代理情况无法直接审核申请人相关文件时,可在确保相关资料已被前几级代理机构严格审核的前提下,代为填写有关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并确保证券账户业务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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