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认可联[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5-29
【实施时间】 2002-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进行重新确认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认证咨询机构原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的,该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确认文件在2002年7月31日之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逾期不办理或未取得国家认监委确认文件的,如继续开展认证咨询的经营活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认证咨询机构在办理重新确认和登记手续时,其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一并办理。
  
  3.已依法设立的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凡是已依法设立的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02年6月15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的文件。
  
  由国家认监委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确认文件,核定业务范围。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再适合从事相应活动的,国家认监委将不予颁发确认文件。
  
  获得国家认监委确认文件的,应当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确认文件在2002年7月31日之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
  
  逾期不办理或未取得国家认监委确认文件的,如继续开展有关认证、认证培训的业务活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4.已依法设立的外国认证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凡是已依法设立的外国认证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02年6月15日前向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的文件。
  
  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颁发确认文件,核定业务范围。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再适合从事相应活动的,国家认监委将不予颁发确认文件。
  
  获得国家认监委确认文件的,应当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确认文件在2002年7月31日之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
  
  逾期不办理或未取得国家认监委确认文件的,如继续开展有关认证咨询的业务活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二、其他单位
  
  自2002年5月1日起,凡是登记注册或批准的经营或业务范围没有明确包含“认证”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的单位在未获国家认监委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应经外经贸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前继续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经营性活动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要求继续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的,应当按《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以上通知的要求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