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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4检测方法。 4.4.1VOC:总挥发物含量的测定按照GB/T6751—1986,密度的测定按照GS/T6750—1986,水性涂料水分的测定按照气相色谱法或卡尔·费休法(GB18582—2001附录A)。对溶剂性涂料,按产品规定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 4.4.2游离甲醛: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18582—2001附录B)。 4.4.3重金属:原子吸收法(前处理按 GB18581—2001附录B或GB18582—2001附录C,Pb的测定按GB/T9758.1—1988、Cd的测定按GB/T9758.4—1988、Cr的测定按GB/T9758.6—1988、Hg的测定按GB/T9758.7—1988)。 4.4.4苯:气相色谱法(GB18581—2001附录A)。若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规定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计算其含量。 4.4.5甲苯和二甲苯:气相色谱法(GB18581—2001附录A)。若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规定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计算其含量。 4.4.6TDI(限聚氨酯漆类):气相色谱法(GB/T18446—2001)。若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则先测定固化剂中TDI含量,再按规定配比和最小稀释比例计算聚氨酯漆中TDI含量。 4.5专项检测实验室收到备案申请人的样品后,应按照4.2、4.4规定的项目、方法等技术要求,进行专项检测,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按照4.3规定的限量要求做出样品所代表涂料产品是否适用于室内装修的结论。 4.6专项检测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时,至少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申请人,一份交备案机构,一份实验室自存。 5 登记备案 5.1备案机构收到专项检测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检测结果,在备案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经专项检测合格的,则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并应加注是否适合室内使用;经专项检测不合格的,则签发《进口涂料备案情况通知书》(附8.1)。 5.2《进口涂料备案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当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影响涂料性能时,应对进口涂料重新申请备案。 5.3当发生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备案机构吊销其《进口涂料备案书》,并且在半年内停止其备案申请资格。 5.3.1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 5.3.2累计2次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 5.3.3累计3次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 5.4《进口涂料备案书》仅限于在涂料进口报检时使用。 5.5备案机构应每月末汇总本机构签发的进口涂料备案书清单和有关情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将全年进口涂料备案工作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 5.6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其网站(http://www.aqsiq.gov.cn)等公开媒体公布进口涂料备案机构、专项检测实验室、已备案涂料等信息。 6 进口检验 6.1进口涂料报检时,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已经备案的涂料,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6.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以下规定对已经备案的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6.2.1逐批核查货物与《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核查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标签等。在核查中发现不符的,若能及时补齐或更正,则视为符合;否则,按未经备案处理。 6.2.2抽查专项检测项目。同一备案申请人的同一品牌的涂料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若出现抽查不合格,则对该品牌、型号的进口涂料逐批抽取样品进行专项检测,至连续5批抽查专项检测合格后,再按照原定比例抽查。 6.3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本程序6.4规定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6.4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抽取样品可参照GB3186—1982(1989)进行。需进行专项检测的,抽取样品应分为两份,一份密封保存,一份用于专项检测。 6.5按6.2、6.3内容核查和抽查合格的进口涂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6.6按6.2、6.3内容核查和抽查不合格的进口涂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对抽查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按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 6.7口岸检验检验机构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上报进口涂料质量分析和相关统计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