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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依托单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五)计划进度; (六)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七)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八)承担课题的能力说明; (九)课题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十)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课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及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每个课题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两个中标人。不同的中标人应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独立完成中标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