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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5-26
【实施时间】 2002-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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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问: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期末对外币报表应以何种汇率折算?对于因会计报表折算产生的差额应如何反映?
  
  答: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期末对外币报表进行折算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
  
  1、资产负债表
  
  (1)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2)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3)“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数额作为其数额列示。
  
  (4)折算后资产类项目和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下单列项目反映。
  
  (5)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列示。
  
  2、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1)利润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会计报表列报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也可以采用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采用期末汇率折算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2)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利润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
  
  (3)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按上一年折算后的期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
  
  (4)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的其他各项目的数额计算列示。
  
  (5)上年实际数按照上期折算后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数额列示。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所有项目均按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由于会计报表折算而产生的差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下设置“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单独反映。
  
  八、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如何核算?
  
  答:合作各方分别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合作各方共有的财产和债务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联合账簿,合作各方还应相应设置各自的有关账簿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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