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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451号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接上页]

  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协定将适用于在协定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九条 终止
  
  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对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停止有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林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金人庆阿卜杜拉·哈桑·赛义夫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财政和国民经济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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