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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64号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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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单位内部各部门取得的各种收入,都要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账户,除另有规定外,单位其他非财务部门不得另设账户。
  
  (三)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借出款项和借用账户,不得对外提供资产担保。
  
  (四)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年度内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编入年度预算中报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104号)的规定,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各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值达到规定审批标准的,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及时入帐。年终时应将本年固定资产处置结果汇总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使用自筹资金购买国债外,不得进行其他方式的对外投资。
  
  (二)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负债管理。
  
  (一)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算,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二)各事业单位借入款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时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组织清理,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偿还、缴纳,不得长期挂帐。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有关划转撤并财务清算的规定,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报上级单位核准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进行财务清算工作中,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期限报出。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报送上级单位以前,应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对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其中,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按企业财务分析的方法,如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等,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制度以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监督,提高本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内部承包单位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定期开展对本单位内部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检查。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规定,主管部门应对离任的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一条 对实行承包经营的事业单位,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之前和承包经营期结束时,主管部门应对承包经营事业单位进行内部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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