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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开展其他有益于企业研究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设有企业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室或其他专门研究机构的企业,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企业会员; (二)凡与企业研究有关的组织、机构、协会及学术团体,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团体会员; (三)凡热心于企业研究事业、有一定企业研究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人士,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组织活动的参加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二)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根据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理事会理事由全体会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企业研究会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中心。 第二十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及有关部门或行业的要求,设立地区或专业分会。地区或专业分会独立承担有关义务和责任,人、财、物独立运作,其业务上接受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国家经贸委经研中心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提供咨询服务和反馈企业信息的收入;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出版刊物书著及其他有关经费的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