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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经贸厅[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开展其他有益于企业研究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设有企业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室或其他专门研究机构的企业,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企业会员;
  
  (二)凡与企业研究有关的组织、机构、协会及学术团体,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团体会员;
  
  (三)凡热心于企业研究事业、有一定企业研究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人士,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组织活动的参加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二)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根据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理事会理事由全体会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企业研究会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中心。
  
  第二十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及有关部门或行业的要求,设立地区或专业分会。地区或专业分会独立承担有关义务和责任,人、财、物独立运作,其业务上接受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国家经贸委经研中心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提供咨询服务和反馈企业信息的收入;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出版刊物书著及其他有关经费的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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