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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文字号】 民发[2002]89号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200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土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
  
  │├──────┼──────┼─────┼──────┼───────┤
  
  ││特等│因战│7000│1400│8400│
  
  ││├──────┼─────┼──────┼───────┤
  
  │││因公│6840│1400│8240│
  
  │├──────┼──────┼─────┼──────┼───────┤
  
  │││因战│5400│1080│6480│
  
  ││├──────┼─────┼──────┼───────┤
  
  ││一等│因公│5270│1080│6350│
  
  ││├──────┼─────┼──────┼───────┤
  
  │在││因病│5140│1080│6220│
  
  │├──────┼──────┼─────┼──────┼───────┤
  
  │││因战│2900│430 │3330│
  
  ││├──────┼─────┼──────┼───────┤
  
  ││二等甲级│因公│2790│430 │3220│
  
  ││├──────┼─────┼──────┼───────┤
  
  │││因病│2700│430 │3130│
  
  │乡├──────┼──────┼─────┼──────┼───────┤
  
  │││因战│1940│290 │2230│
  
  ││├──────┼─────┼──────┼───────┤
  
  ││二等乙级│因公│1860│290 │2150│
  
  ││├──────┼─────┼──────┼───────┤
  
  │││因病│1820│290 │2110│
  
  │├──────┼──────┼─────┼──────┼───────┤
  
  ││ 三等甲级 │因战│1180│180 │1360│
  
  ││├──────┼─────┼──────┼───────┤
  
  │││因公│1160│180 │1340│
  
  │├──────┼──────┼─────┼──────┼───────┤
  
  ││三等乙级│因战│1050│160 │1210│
  
  ││├──────┼─────┼──────┼───────┤
  
  │││因公│1050│160 │1210│
  
  ├──┼──────┼──────┼─────┼──────┼───────┤
  
  ││特等│因战│1500│300 │1800│
  
  ││├──────┼─────┼──────┼───────┤
  
  │││因公│1470│300 │1770│
  
  │├──────┼──────┼─────┼──────┼───────┤
  
  │││因战│1200│240 │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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