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土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 ││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 │├──────┼──────┼─────┼──────┼───────┤ ││特等│因战│7000│1400│8400│ ││├──────┼─────┼──────┼───────┤ │││因公│6840│1400│8240│ │├──────┼──────┼─────┼──────┼───────┤ │││因战│5400│1080│6480│ ││├──────┼─────┼──────┼───────┤ ││一等│因公│5270│1080│6350│ ││├──────┼─────┼──────┼───────┤ │在││因病│5140│1080│6220│ │├──────┼──────┼─────┼──────┼───────┤ │││因战│2900│430 │3330│ ││├──────┼─────┼──────┼───────┤ ││二等甲级│因公│2790│430 │3220│ ││├──────┼─────┼──────┼───────┤ │││因病│2700│430 │3130│ │乡├──────┼──────┼─────┼──────┼───────┤ │││因战│1940│290 │2230│ ││├──────┼─────┼──────┼───────┤ ││二等乙级│因公│1860│290 │2150│ ││├──────┼─────┼──────┼───────┤ │││因病│1820│290 │2110│ │├──────┼──────┼─────┼──────┼───────┤ ││ 三等甲级 │因战│1180│180 │1360│ ││├──────┼─────┼──────┼───────┤ │││因公│1160│180 │1340│ │├──────┼──────┼─────┼──────┼───────┤ ││三等乙级│因战│1050│160 │1210│ ││├──────┼─────┼──────┼───────┤ │││因公│1050│160 │1210│ ├──┼──────┼──────┼─────┼──────┼───────┤ ││特等│因战│1500│300 │1800│ ││├──────┼─────┼──────┼───────┤ │││因公│1470│300 │1770│ │├──────┼──────┼─────┼──────┼───────┤ │││因战│1200│240 │14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