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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法函[2002]142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明确“海岸线”、“滩涂”等概念法律含义的函》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海岸线”、“滩涂”等概念法律含义的函》(国法资函[2002]154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函中要求明确的问题,实质上是“滩涂”与“海域”的划分问题。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滩涂”属于土地;“滩涂”与“海域”的划分,关键在于“海岸线”的划定,属于法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鉴于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建议你部会同国家海洋局进行充分论证后拿出划定方案,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附:
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海岸线”、“滩涂”等概念法律含义的函
  
  (2002年4月19日国土资函[2002]15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在协调有关利用海涂围海造地的管理问题中,对滩涂是土地的一部分,还是海域的一部分,各方分歧很大。我部认为,问题的产生,源于新出台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和衔接问题。《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这一规定中,“海岸线”成为土地和海域的分界线,滩涂是在海岸线以内还是以外,是分歧的焦点。
  
  我部认为,滩涂属于土地范畴。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并没有把海涂列为海域。而且,滩涂存在国家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只能是国家所有,也表明滩涂不能属于海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可见,滩涂属于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分类,我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一直是将滩涂作为土地来管理的。
  
  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已引起了目前行政管理上的矛盾,特请法制办对《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概念,如“海岸线”、“滩涂”等的含义予以明确,并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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