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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厅发[2002]125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决定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单位要高度认识到国家对钢铁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重要意义。该措施是国家为抵制国外在钢铁产品上的贸易壁垒,维护我国钢铁行业的正当利益,保卫国家经济安全面采取的重要举措,该措施是加入世贸组织(WTO)以后,中国在WTO框架内实施的首次贸易措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的具体监控与实施由海关总署负责,临时保障税率生效时间依据海关统计的实际进口量确定。国家的外经贸政策采取该种方式实施也是第一次,其间海关的责任十分重大。各海关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重要意义和海关的责任,在各个工作环节要抓好落实工作,建立相应的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由统计部门负责从当日结关数据中提取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48个税号钢铁产品的224字符统计数据,经统计人员审核后每日上报。各关统计部门必须抽调专门人员核对报关单数据库中已结关的报关单单数与提取的224字符数据的报关单单数是否一致,同时对每日结关上报的48个税号的钢材进口数据进行审核。提取数据时间从5月24日起算,待总署相应程序下发后执行。各有关部门要与统计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数据的提取、更正与报送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
  
  三、接本通知后,各海关对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48个税号的钢铁产品,无论以何种海关监管方式进口应全部列入人工审单通道,并将总署下发的48个税号钢铁产品的合理性检查程序放置在审单环节(随后下达)。同时要在5月30日前将是否已完成设置人工审单工作的情况上报总署监管司。
  
  四、加强实际查验。已建有地磅设施的口岸进口上述品种的钢材一律过地磅检查重量,提高现场查验比例,加强对实际进口货物的验估工作,防止伪报品名、数量、原产地等走私、违规行为,严格做到依证监管、保证单货相符。
  
  五、各海关要随时跟踪、关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的过程,如有重大情况,请及时向总署报告。
  
  相应的数据监控、提取、报送和计税程序随后下发,除计税程序外,其他程序各海关收到之日起执行。
  
  以上要求和公告内容请各关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30号)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17条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鉴于2002年4月19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及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提交了《关于对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同时提供了钢铁产品进口情况以及国内产业经济情况的资料。申请人对进口钢铁产品对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进行了分析和说明,称钢铁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加,钢材价格下跌、企业利润下降、国内产品出口量减少,部分企业陷入了困境,失业人数增加。申请人认定,进口钢铁产品数量的急剧增加已经给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如迟延采取措施,其严重损害将难以补救。申请人据此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尽快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鉴于申请人的申请程序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材料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要求;
  
  鉴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初裁决定。初裁决定见附件一;
  
  鉴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已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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