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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培训方式要多样化。根据本市专利事业发展需要,开展脱产、半脱产、不脱产,高级研讨、学位教育、入门培训,长期、中期、短期等各类培训。 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前应通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专利执法与管理人员应参加与行使职责相关的培训。 应列支经费,支持专利执法与行政管理人员的在职培训。 城市的党校与行政院校应将知识产权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专利管理业务的培训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与难点,与业务研讨、交流活动结合起来,适时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 (八)扶持与奖励 试点城市应创造条件扶持、奖励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专利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 应支持有国内外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申请国内外专利。 支持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通过专利权质押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 鼓励高校、研究院所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共享知识产权收益的方式向企业转移。 鼓励留学人员以其专利发明到本地折价投资。 要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力度,探索职务发明折价投资和入股的方式,同时鼓励非职务发明人以其专利权折价入股。 对高新专利技术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中应鼓励购买高新专利技术产品。 在相关的职称评定、先进评选、荣誉授予、业绩考核中应适当考虑单位与个人对专利工作的贡献。 (九)组织、领导、检查与考核 试点城市应该成立负责指导全市专利试点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应通过互相支持与协调,强化对试点工作的领导,适时检查、督促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 试点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适时向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指导与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分阶段组织对全国城市专利试点工作的检查、考核、调整以及经验的交流和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