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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的通知

[接上页]

  培训方式要多样化。根据本市专利事业发展需要,开展脱产、半脱产、不脱产,高级研讨、学位教育、入门培训,长期、中期、短期等各类培训。
  
  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前应通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专利执法与管理人员应参加与行使职责相关的培训。
  
  应列支经费,支持专利执法与行政管理人员的在职培训。
  
  城市的党校与行政院校应将知识产权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专利管理业务的培训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与难点,与业务研讨、交流活动结合起来,适时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
  
  (八)扶持与奖励
  
  试点城市应创造条件扶持、奖励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专利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
  
  应支持有国内外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申请国内外专利。
  
  支持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通过专利权质押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
  
  鼓励高校、研究院所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共享知识产权收益的方式向企业转移。
  
  鼓励留学人员以其专利发明到本地折价投资。
  
  要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力度,探索职务发明折价投资和入股的方式,同时鼓励非职务发明人以其专利权折价入股。
  
  对高新专利技术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中应鼓励购买高新专利技术产品。
  
  在相关的职称评定、先进评选、荣誉授予、业绩考核中应适当考虑单位与个人对专利工作的贡献。
  
  (九)组织、领导、检查与考核
  
  试点城市应该成立负责指导全市专利试点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应通过互相支持与协调,强化对试点工作的领导,适时检查、督促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
  
  试点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适时向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指导与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分阶段组织对全国城市专利试点工作的检查、考核、调整以及经验的交流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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