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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字号】 广发纪字[2002]423号
【颁布时间】 2002-05-21
【实施时间】 200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二)播出宣扬暴力或教唆犯罪内容的;
  
  (三)播出宣扬伪科学或鼓吹封建迷信内容的;
  
  (四)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制作播出虚假新闻,拒不更正或澄清事实的;
  
  (二)对重要事件进行错误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罪、定性式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报道群体性事件、案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损害的;
  
  (五)违反规定发表分析预测、炒作个股的消息、文章等,误导股市,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片面报道会议讨论内容,触及敏感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播出汛情、疫情、震情及核事故等重大事故的;
  
  (八)新闻报道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宣传工作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报道各类案件时,未征得办案人、被害人、检举人、知情人同意,公开他们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三)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地址、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播出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
  
  (五)播出内容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个人档案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播出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合法权利内容的。
  
  第十二条 在宣传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审稿(片)制度规定,擅自播发稿件、节目的;
  
  (一)预告的重要节目或指定的节目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播出,或受众关注的节目未按计划播出,引起受众强烈不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广告充当新闻播出的;
  
  (四)在直播节目中,未按规定采用必要设备,所播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涉及法律、医药及科技等专门知识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播出错误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规定行为或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在采访工作中,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或者损害国家尊严、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有违反《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以编辑记者身份采访,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生上述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受处分档次以下,酌情给予处分、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宣传纪律,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后,调离宣传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因故意违反宣传纪律被开除或辞退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单位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其为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人员;因过失违反宣传纪律被开除或辞退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 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其为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的,还应根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报刊、出版社、信息网站、发射台、转播台、监测台(站)等,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给予有关责任者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分后的工资处理按国家人事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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