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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对进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2002年4月19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及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提交了《关于对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同时提供了钢铁产品进口情况以及国内产业经济情况的资料。申请人对进口钢铁产品对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进行了分析和说明,称钢铁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加,钢材价格下跌、企业利润下降、国内产品出口量减少,部分企业陷入了困境,失业人数增加。申请人认定,进口钢铁产品数量的急剧增加已经给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如迟延采取措施,其严重损害将难以补救。申请人据此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尽快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上述申请及申请递交的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申请程序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材料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现公告如下: 一、调查开始日期 自2002年5月20日起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开始保障措施调查,以确定是否需要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二、被调查产品 本次保障措施调查涉及的产品为进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其他普钢带、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焊管和钢坯(以下简称“部分钢铁进口产品”)。被调查部分钢铁进口产品的详细说明以及其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见本公告的附件。 三、调查程序 本次保障措施调查将确定,部分钢铁进口产品的进口增长及其是否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并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对上述钢铁进口产品的进口增长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对上述钢铁进口产品对我国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行调查。 本次调查应在调查发起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2002年5月20日至2002年11月2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两个月。 四、利害关系方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报名应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向所有应诉的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国内进口商发放保障措施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应在报名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被要求填写问卷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21天内将答卷回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提供电子版本),并且必须注明名称、地址、电子邮箱、电话、传真和联系人。 五、听证会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但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提出申请,说明其可能受到保障措施调查结果的影响以及要求听证的理由。 六、不合作 如果任何利害关系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或者提交了错误的或误导性的材料,则裁决可以根据现有材料做出。 七、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局 特此公告 附件:被调查钢铁产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被调查钢铁产品 ┌────┬──────┬─────────────────────┐ │产品序号│ 产品说明 │ 海关税则号 │ ├────┼──────┼─────────────────────┤ │1 │ 普通中厚板 │ 72082500720837007208520072083600 │ │││ 72085100 │ ├────┼──────┼─────────────────────┤ │2 │ 普薄板 │ 72081000720840007208260072083800 │ │││ 72085300720827007208390072085400 │ │││ 72089000720915007209250072091600 │ │││ 72092600720917007209270072091800 │ │││ 72092800720990007210110072101200 │ │││ 721210007210300072104100721049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