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质施函[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5-20
【实施时间】 2002-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倡导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的通知

[接上页]

  当将有关事宜交代完毕后,应将带有具体要求及联系方法的联系单出具给对方。
  
  召开参建各方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或确定召开时间。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应按“监督计划”进行监督交底,并提供“监督计划”。
  
  (二)日常监督
  
  当监督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后,应说明来意,并听取参建各方对工程施工情况的介绍,然后根据监督计划进行抽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规范》对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行为进行检查,对参建各方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资格核查,“请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资格证明核查”。验证后并填写表格。
  
  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进行抽查时,应先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介绍工程质量情况,然后进行资料检查。根据介绍及资料检查情况,抽取检查部位,并请监理、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给予配合。
  
  实体质量检查完毕后,监督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向参建各方做出检查说明,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还应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监督记录应采用现场打印方式,并请工程参建各方进行签认。
  
  七、竣工备案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如果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放在监督站代办时,备案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当备案经办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主动询问:“请问您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吗?”,并主动介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规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备案文件不符合要求
  
  当备案文件不符合要求时,备案工作人员应说:“您的备案文件缺少……,不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请您完善后再来办理”。
  
  (二)备案文件符合要求
  
  当验证备案文件齐全后,备案工作人员应说:“您的《备案表》填写符合要求,备案文件齐全。”然后应请部门负责人审阅,并请备案申办人稍候。
  
  当部门负责人审阅完毕,备案工作人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盖章,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备案工作人员交还备案申办人,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