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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环办[2002]52号
【颁布时间】 2002-05-16
【实施时间】 200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通知

[接上页]

  (5)组织开展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工作;
  
  (6)组织开展东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入海污染源调查工作,并具体承担跨省、市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7)负责东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状况报告及监测工作简报、快报的编报工作。
  
  5、海峡环境监测分站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台湾海峡(不含台湾省近岸海域,下同)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开展台湾海峡近岸海域水质、沉积物、入海污染源的常规监测以及事故应急监测工作;
  
  (2)负责厦门市近岸海域环境例行监测及海水浴场水质监测工作;
  
  (3)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4)负责台湾海峡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污染源状况报告及监测工作简报、快报的编报工作。
  
  6、南海环境监测东站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南海东部海域(主要指广东省近岸海域,下同)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组织开展南海东部海域的近岸海域水质、沉积物、入海污染源的常规监测和事故应急监测;
  
  (2)承担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例行监测和海水浴场水质监测工作;
  
  (3)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4)开展与港、澳地区的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交流与合作。
  
  7、南海环境监测西站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南海西部海域(主要指海南省、广西自治区近岸海域,下同)和北部湾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南海西部海域和北部湾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入海污染源监测以及事故应急监测;
  
  (2)参与海洋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的研究、制订和验证工作;
  
  (3)负责南海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4)负责南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状况报告及监测工作简报、快报的编报工作;
  
  (5)承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安排的其他海域环境监测和科研任务。
  
  三、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运行机制
  
  1、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业务工作接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指导。
  
  2、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人、财、物由委托单位管理,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3、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原有经费渠道不变,总局将根据下达的工作任务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希望你站加强对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各委托单位,尽快完成组建任务并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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